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村**组,非中共党员,非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2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湘******普通小型轿车从零陵区芝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径零陵区芝山路盛世阳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遂即抽血送验,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74mg/100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在侦查环节签署认罪认罚悔过书。于2020年9月1日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执法照片;5.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实际损害,自愿参加交通管制志愿者活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较深刻的认识,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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