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台区**街道**社区**号 。2006年9月因赌博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并处人民币三千元罚款、收缴赌资人民币六百五十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1****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龙袍街道龙江路与划子河西路交汇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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