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南京**公司职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住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赣MH****小型轿车沿南京江北新区葛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部干线和浦淮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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