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房产中介,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N****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洲路金双湖花园小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