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住武强县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黄色小鸟牌电动二轮车沿武强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与**街交叉口附近时被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6.59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小鸟”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车辆为二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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