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北沙河**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住河北省沙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冀E1****小型轿车沿邢台市**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桥北头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2.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代章)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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