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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21962********,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现住在焦作市**区**街道**路**号。2019年11月0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6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11月25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8日23时4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A2D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AY****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农信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源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6.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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