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0********,汉族,大专毕业,群众,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村**组**号,现住涧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客户徐某某等人在郑州市一饭店吃饭喝酒。4月15日上午,司机付某某驾车载胡某某返回胡某某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家中。中午13时左右,胡某某打车到洛阳市洛龙区**小区附近,与朋友刘某某在一拉面店吃饭。14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刘某某的豫C*****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从洛龙区**小区出发,沿古城路地面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古城路英才路口时被洛龙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