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5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路**宿舍**号楼**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石某某等人在龙游县龙洲街道官村农家乐吃饭,期间饮酒。19时49分许,胡某某驾驶浙HET****小型轿车途径方渡线龙游县龙洲街道白坂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7mg/100ml。2020年12月8日,经衢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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