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柴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0********,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县,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中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19日被大柴旦行委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柴旦行委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3日22时许,机动车驾驶人胡某某醉酒驾驶青A*****小型轿车沿大柴旦***工业园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工业园区道路13km+600m处时,发生单方翻车,造成青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胡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海西州人民医院救治时对其抽血留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的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其法定刑为拘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取得了家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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