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0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浙CS****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本区**路出发前往本区**街道**,途经本区**路**酒店对面处时,被设卡的交警查获。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检验报告,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及截图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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