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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75********,汉族,大专文化,广水市**局科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2日20时03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鄂S*****小型汽车,沿平洑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红绿灯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武胜关交警中队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

当日20时44分,民警将胡某某带至广水市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了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9.2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鉴定意见书;3、现场照片;4、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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