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系来凤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Q*****号蓝色沃尔沃小型轿车途径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官渡口桥处时被来凤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拦下,交警现场对胡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交警将胡某某带至来凤县中心医院抽血取样。2020年8月18日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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