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钟祥市**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钟祥市郢中镇阳春大街驶往林集,途经郢中镇祥瑞大道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A*****小型普通客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魏某甲、魏某乙、严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胡某某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6.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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