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78********,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现住吉首市镇**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506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吉首市**楼附近宵夜摊喝酒,期间胡某某喝了一杯白酒,三瓶啤酒。2020年11月30日01时许,胡某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载从燕子酒楼附近出发往乾州古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人民南路古城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2.1mg/100ml、108.1mg/100ml,对其进行抽血送检。送检的胡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8.2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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