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79********,土家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期**栋**房,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0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娄底市娄星区体育馆附近行驶至吉星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9.3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讯问,胡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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