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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04211991********,大学文化,现住甘肃省靖远县**镇**巷**号,个体工商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汽车,在靖远县城关加油站对面小刘汽车修理部旁的街道巷子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事故发生,其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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