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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的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行驶至眉山市彭山区李密大道二段与龙潭街交叉路口时被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对其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后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7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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