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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苏NP****小型普通客车途径诸永高速连接线方田红绿灯路段时被磐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酒精气测试,胡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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