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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2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2********,汉族,本科,绵阳**实验中学**,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路**号**幢**单元**楼**号,现住绵阳市科创园区**郡**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绵阳市涪城区高水往科创园区倍特林郡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绵阳市九洲大道中华坊路段时,被检查酒驾的警察查获,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后警察将胡某某带至绵阳富临医院抽血备检。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7.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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