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小区**栋**楼**号,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次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W****小型轿车从紫薇路“锅锅九火锅店”方向沿紫薇路往南湖郡方向行驶,22时8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紫薇路南湖郡三号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依法抽取胡某某的血液送检,胡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1.4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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