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U2****的轿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同心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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