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31971********,汉族,初中,务工,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住衡阳市珠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驾驶人胡某某驾驶牌号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衡南县**镇桥头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防暴大队发现有酒后驾车嫌疑,遂通知车江交警中队前往处置,经现场对驾驶人胡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将驾驶人胡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胡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其结果为113.60mg/ml。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胡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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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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