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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号,住重庆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川S3****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搭载二人,从重庆市高新区西永雨晨农庄出发,往大学城富力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高新区西永大道消防支路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胡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8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2mg/100ml。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辨认现场笔录、呼气测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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