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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足检刑不诉〔2020〕Z10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南路中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2 mg /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重庆市大足区中医院对其提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宽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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