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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6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提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木莲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木莲路龙骧集团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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