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大塘埠镇**村***,住信丰县大塘埠镇新仓村枫树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21分许,胡某某驾驶赣BK1*** 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马鞍山路段时,被正在执勤信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女警中队民警方某某、邱某某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胡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9 mg /100 ml,随后到医院抽取了胡某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胡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6mg/lOOml,胡某某对检查及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其血液内乙醇含量较低,持有有效驾驶证件,且所驾机动车手续齐全,属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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