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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86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德清县**镇**村**号,现住绍兴市柯桥区**幢**室。因本案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8Q****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原王朝大酒店门口附近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

同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胡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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