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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姑苏区**小区 ** 幢 **室(户籍所在地为: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居委会** 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5 月 16 日 0 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娄葑文体中心的“**”KTV 与朋友一起唱歌喝酒后,独自驾驶苏 UR**** 小型轿车由北摆宴街旁的停车场行驶至苏州工业园区文萃路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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