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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编号:1523221971********,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社区**组**号。2009年5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通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现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邰某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1********。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与郭某某、陈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东区西门北侧一饭店用餐时,得知陈某某与通辽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老总赵某某有经济纠纷,陈某某的奔驰越野车被赵某某扣留,随后张某某给赵某某打电话帮陈某某索要车辆,二人在通话过程中发生口角,并相互谩骂。张某某声称要铲平赵某某的公司,之后张某某立即纠集吴某某、文某某、杜某某、郭某甲、王某某、海某某、敖某某、石某某、包某某、李某某等数十人,持砍刀、镐把、铁棍等凶器,从各处迅速聚集到**公司,在此期间郭某某、胡某某二人伙同张某某一起前往**公司。张某某带人进入**公司办公楼内寻找赵某某,赵某某等人因惧怕而在办公室内躲避,张某某等人寻找赵某某未果,在**公司办公楼内大肆叫嚣、辱骂。后公安机关处警将张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包某某、敖某某、李某某等人抓获并带离现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郭某某系张某某涉黑组织成员,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郭某某明知张某某要到**汽贸聚众滋事,仍积极主动参与,他们主观上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他们客观行为表现明显受张某某领导,向张某某本人示好,以达到被张某某看重的目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郭某某为组织扩大势力范围、增强犯罪能力等方面起到了助威和帮助作用,其主观上具有将自己置于张某某组织管控之下的意愿,知道张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客观上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同组织成员一起共同实施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胡某某是否参与万林汽贸聚众斗殴只有其一人供述,其他参与人没有予以佐证,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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