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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津市**,现住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阳,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8月20日和10月1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6日和11月16日补查重报。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湖南**公司与北京**科技公司于2016年12月签订了房屋托管的合作协议,约定由湖南**公司在常德寻找相关房源,然后由该公司将房屋照片、房屋托管合同、房东身份证复印件、房东电话及银行卡、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买卖合同通过北京**科技公司的APP传到北京**科技公司,由北京**科技公司对上传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湖南**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无误后,由北京**科技公司代表湖南**公司跟托管的房东支付年租金。北京**科技公司支付年租金15日之后,由湖南**公司按月偿还公司的资金,并从中收取10%的服务费。2017年2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虚构常德**小区、**公馆、**区、**小区等房屋的虚假房东信息,且授意本公司的工作人员采取制作假的房屋托管合同、房屋照片、产权证,借取亲戚、朋友的银行卡、身份证、自己私自办理电话号码的方式将资料提供给北京**科技公司,在北京**公司对湖南**公司进行房屋托管真实性核实时,胡某某则安排公司的员工按照北京**科技公司核实的内容进行虚假的回答,给北京**科技公司造成房屋托管真实性的假象,在北京**科技公司将钱打进胡某某所提供的假房东的银行卡内(银行卡实际控制人胡某某),然后由胡某某通过转账或是取现的方式将资金套出并占为己有。2017年2月至10月期间,胡某某利用这种方式从北京**科技公司骗取资金28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被害单位股东吴某某的陈述不一致,且胡某某套取资金的去向没有查清,其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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