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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合同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7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前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1月份,胡某某虚构向江苏扬州**公司回收废料,需交5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向谢某某借款。2013年1月24日谢某某伟将50万元人民币汇给胡某某,此款项即被胡某某分多次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胡某某逃匿,以致于无法归还。

2、2013年3月21日,胡某某与丁某某口头协议购买价值138930元的铜泥,并约定货到付款,3月23日胡某某收货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经丁某某多次催讨均未支付货款并逃匿,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胡某某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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