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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2020年1月14日、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谎称能获取**地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源,并以此为由收取被害人范某某等人房屋认购金(房款额外款)共计人民币124.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1日至6月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收取被害人范某某、兰某某夫妻共计人民币9万元。

2.2018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收取被害人秦某某人民币7万元。

3.2018年4月29日至7月1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74万。

4.2018年8月22日至9月1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收取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

5.2018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收取林某某人民币9.4万元。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收取上述款项后,退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7万元,退还李某某人民币25万元,退还林某某人民币9.4万元,剩余人民币63万元尚未退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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