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居民,住南京市栖霞区**街**号**幢**室。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胡某某、陈某某编造理由,将共同拥有的位于莒南县城**小区9号楼2单元101室以25万元、29万元、25万元的价格分别卖给谢某某、王某某、莒南县**服务有限公司,诈骗上述人员单位7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