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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66号

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626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搭载两名儿童的电瓶车至本区**街道**路、**路路口时,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被执勤的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霞浦中队民警阻止并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接受处罚并欲离开,民警将其电瓶车钥匙拔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与辅警张某某争夺钥匙时朝张某某头部打了一拳。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

第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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