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2********,仡佬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院**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05时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家属楼处,因被不起诉人胡某甲醉酒后扰民,其子胡某乙报警,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钟山派出所民警田某某指派警务助理张某某、李某某处警,在将胡某甲带至派出所调查途中,胡某甲拒不配合并用手殴打张某某腹部。经六盘水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腹壁软挫伤。现胡某甲与张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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