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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容留卖淫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纳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4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月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飞,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起,同案犯刘某甲、王某某(二人已起诉)共同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的家中经营茶馆,并在该茶馆内为卖淫妇女提供场地、生活用品、避孕套等,从每次卖淫嫖娼活动中收取3元至5元不等的费用。同案犯刘某甲、王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在该茶馆内容留薛某某、熊某某分别向黄某某、张某甲提供性服务,从事卖淫活动;刘某甲于2019年2月17日在该茶馆内容留刘某乙向张某乙提供性服务,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11月30日后,王某某不再参与茶馆经营。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明知刘某甲、王某某在自己的房屋内开设茶馆容留妇女卖淫的前提下,为了生活便利以及谋取利益,依然将房屋租赁给刘某甲经营并参与收取卖淫女费用。

同案犯刘某甲、王某某系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自然死亡,于2020年5月8日注销户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容留卖淫罪,但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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