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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75********,汉族,中专,住江苏省淮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7日张某某起诉至淮阴区人民法院,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返还不当得利。2012年12月20日,淮阴区法院判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返还不当得利450000给张某某。2013年4月10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胡某某拒不执行该判决。现查明在2014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胡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执行。2019年11月15日,胡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将欠张某某的钱还清,淮阴区法院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履行判决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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