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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诈骗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胡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5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替其姨妈王某甲向王某乙讨要借款,伙同王某甲等人多次到王某乙经营的“**酒店”向王某乙讨债。期间,采用辱骂王某乙及酒店服务员等手段,滋扰酒店正常经营逼迫王某乙还债。2017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携带自喷漆、三秒胶等窜至“**酒店”门前,趁深夜无人之机在酒店外墙墙面用自喷漆喷写“欠债还钱、猪狗不如”等侮辱性语言,并将酒店大门锁孔用三秒胶水堵死,造成酒店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元。

2.2017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私刻“张掖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专用章”“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资任公司合同专用章”“**之印”四枚印章,伪造的张掖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合同,虚构自己购买张掖市**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事实,取得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后,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害人李某,诈骗李某房屋租金3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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