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住江西省贵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13日凌晨0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胡某甲、胡某某、彭某、陈某某等人在鹰潭市月湖区赣东商城圆盘吃夜宵,随后余某、江某等三人也来到夜宵摊吃夜宵,胡某甲就主动找余某等人一起吃夜宵,余某等人没有同意,随后王某某、刘某两人开车来到圆盘夜宵摊和余某、江某等三人一起吃夜宵,在吃夜宵的过程中,胡某甲、胡某某故意扔啤酒瓶砸到刘某的头部,随后双方发生打架,王某某、刘某往欣新路的方向逃离,胡某某,彭某等人前往追赶,并在欣新路的一居民楼楼道口栏住了王某某和刘某,刘某在被打过程中逃离,王某某被彭某、胡某某等人追到并拉回夜宵摊,随后在夜宵摊胡某甲,胡某某,彭某等人对王某某继续殴打,胡某甲之前在打架过程中被王某某用开水烫伤,在前往医院治疗过程中叫陈某某等人看着王某某,等胡某甲回来再处理这个打架的事情,王某某从侧面后开车离开现场的时候,陈某某开车去追赶,在追逐的过程中造成王某某的********型轿车撞坏,修理费经鹰潭币价格认定监测局鉴定为124414.5元,王某某和刘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某故意扔啤酒瓶砸到刘某的头部,参与了在夜宵摊的第一次打架;无法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刘某的伤情系哪一次被打所形成。所以认定胡某某参与了殴打王某某、刘某的全过程并造成二人轻微伤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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