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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区***居委会***。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4日补查后重报。2020年10月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6日上午,胡某某受张某某的邀约,明知被害人陶某某位于寿县景润中央城工地内的简易房未达成赔偿协议,仍参与强拆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寿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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