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汉族,1992年**月**日生,大专文化,务农,身份证号4304211992********,户籍地衡阳县**镇**村**组,现住衡阳县**镇**村**组。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全案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衡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4日,邓喜九、王龙(均起诉)在关市镇寄龙村上龙组挖沙,村民唐某乙上前阻止。邓喜九、王龙与唐某乙争吵,邓喜九、王龙使用唐某乙摩托车上的木棍、柴刀殴打唐某乙。附近村民纷纷赶来,将王龙手中的砍刀拿掉。唐某乙见有人壮胆,回骂王龙。王龙又将手机扔在唐某乙头部,致使其眼眶出血。村民唐某丙上前劝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用头顶撞唐某丙头部,两人拉扯间唐某丙又被推到在地。后唐某甲报警。经鉴定,被害人唐某乙右眼下睑挫裂伤、右虎口区挫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唐某丙头部触痛、左额部肿胀,腰部、臀部多处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唐某甲、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乙、唐某丙的陈述;同案人邓喜九、王龙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且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取保候审措施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