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安置地,无前科。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7日,邵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街道**社区签订《联合建房协议书》,由社区提供15亩自留地交由**房地产公司用于**城项目开发。
2016年8月左右,**城项目在祭旗社区开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其家有建筑材料被开发商清理掉了,要求赔偿以及要求为社区老人购买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为由,多次到工地采取堵门、堵路、禁止渣土车通行、不准挖机作业等方式阻挠工程施工。
2017年7月24日,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案发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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