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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宝鸡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村。2019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5日23时许,因兰山区**健身房员工在兰山区**道**路交汇处附近发宣传单与**健身房员工发生争执,后**健身房员工胡某某及朱某某纠集多名**健身房员工窜至兰山区**道**路交汇处西**健身房附近,将**健身房员工张某某、杨某某、崔某某等人无故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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