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6日;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
滕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以来,滕州市龙阳镇龙阳村村民周某某在村委会给其合法规划的宅基地上施工建房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李某某为非法强行占有该宅基地,多次无故阻挠施工,致使周某某无法正常建设。2014年7月17日开始,周某某再次委托他人在该宅基地上建房,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李某某又无故采取用铁链子锁挖掘机,并将自家的大货车停放在宅基地上的方式强行阻止施工。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李某某又采取拔油管子的方式将吴某某的挖掘机强行扣押在现场达五十余天,2014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李某某以该挖掘机挡住了大货车的正常出行影响拉货为由,强行向吴某某索要现金35000元后才将该挖掘机放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滕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