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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一天中午,潘某某(已另案起诉)伙同田某(已另案起诉)等人手持刀和木棍等工具,闯入三河市燕郊镇田辛庄村东侧**公司临时办公场所,威胁、恐吓在现场工作的张某某等人员,让其离开办公场所,并威胁现场人员不许继续在此上班、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人到现场站脚助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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