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78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99********,汉族,大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地南昌市西湖区**路**公馆**栋**室,现住南昌市**理工学院**宿舍**栋**室。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利益仍帮助万某某(另案处理)收购电话卡并从中获利7945元人民币。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提供的帮助行为使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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