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四川省大邑县**镇**小区**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大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朱某某、吕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四人于2019年6月份利用“闲聊”建立一个名叫“只做红黑胡”的闲聊群,邀约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进群用“今日长牌”打“斗十四”进行赌博,以每局赢家超过50元,抽取房费10元钱的方式抽头渔利,四人共计抽取赌资10750元,抽取的赌资四人分赃挥霍。2019年7月7日开始,何某某(另案)加入“只做红黑胡”闲聊群并参与管理,何某某又邀约张某某等人加入该群参与赌博,以相同方式抽头渔利。从2019年7月7日至8月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等五人共抽取赌资30998元,抽取的赌资五人分赃挥霍。
2019年8月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非法所得已全部没收。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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