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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为:

2011年至2012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龚某某、罗某某在监利市**镇**医院“**巷”、“**酒店”、**路**局对面巷子内开设“晃晃馆”,长期组织二十余人到其开设的“晃晃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元以上,参赌人员每人每场输赢可达二千余元。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开设麻将“晃晃馆”期间,先后于2010年2月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0年7月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于2012年1月1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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