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吴某某(已起诉)在晋江市**镇**村**路**号租房内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扑克牌等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9年1月5日左右以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帮助其母亲吴某某管理该赌场并抽水。2019年1月1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参赌人员许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16人,查扣赌具麻将牌2副、扑克牌20副及用作筹码的扑克牌160支。经查,该赌场开设期间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具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户口证明,租赁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毕某某、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被不起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